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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14:44:43
來源:其它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通過全國成人高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有正式學籍的業余(高起本和專升本)、函授(高起本和專升本)畢業生。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具備以下條件,經華僑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內地生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通過畢業設計(論文),經審核準予畢業;
3.校本部(泉州校區、廈門校區)本科生課程平均績點達到2.5及以上;
4.境外本科生課程平均績點達到2.3及以上;
5.校外教學點(境外除外)本科生畢業兩年內參加繼續教育學院組織的三門學位課程(外語及兩門專業課)抽考(兩次機會,以成績計算),成績均合格。英語成績達到CET四級355分及以上,可以申請免參加英語抽考。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1. 校本部(泉州校區、廈門校區)本科生不符合第三條1-3款的任一條件; 境外本科生不符合第三條1、2、4款的任一條件; 校外教學點(境外除外)本科生不符合第三條1、2、5款的任一條件;
2.在學習期間,有留校察看未撤銷,或違法犯罪者。
第五條 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的學士學位評審工作,由繼續教育學院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列出擬授予學士學位的推薦名單及符合條件的相關材料,報送校繼續教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核準簽字,辦理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條 凡已授予學士學位的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如發現有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審確認,應予撤銷已授予的學士學位,并登報公布。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經華僑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實施細則由華僑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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